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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以工程款结算争议为由延期交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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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:2008年04月11日 10:48:06
来源:北京日报 点击: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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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些楼盘因为发生工程款拖欠造成延期交房,致使业主权益受损。市建委负责人日前表示,本市将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制度,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都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,双方不得以工程款结算争议为由延期交房。 前段时期,状元城项目因为开发企业和承建的施工企业发生工程款结算争议,造成大面积延期交房,延期交房已成为房地产市场比较普遍的问题。市建委负责人告诉记者,今年将根据企业相关信用记录,确定“重点监管企业名单”,凡是没有从事过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;已经法院判决认定拖欠工程款,不按判决偿还的;与施工企业签订“黑白合同”,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;发生合同履约争议或纠纷后,拒不配合政府协调解决,损害农民工或购房人合法权益的;在央行信用系统有不良记录的开发企业,都要被列入“名单”。 此外,未在京承担过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,以及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,也将被列入“名单”。 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,在房地产项目开工前,要先行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,金额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30%;而未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,只需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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